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人民共和国合作权法》、《*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加快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认证全覆盖。加快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认证全覆盖。
2.适应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需要。随着《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修订和重新发布,《实施意见》的部分规定不符合新的要求。为满足上级法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3.落实国家委派、委派、委派、服务改革的需要。委、、、、、、、、、、、、、、、、、、、、、、、、、、、、、、、、、、、、、、、、、、、、、、、、、、、、、、、、、、、、、、、、、、、、、、、、、加强认证机构和员工的专业要求,加强监督,规范认证机构和员工的行为,保持健康、公平、有序的认证市场秩序。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工作原则。知识产权认证是国家认证体系,即国家认证监督**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联合实施,根据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国家标准作为认证依据,共同制定、调整和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目录,组织知识产权认证工作。
2.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分为一般要求和专业要求。一般要求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
3.认证审计人员的要求。认证审计人员应当满足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资格的有关要求。认证审计人员实行制度。
4.认证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行为准则。
①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办公室的管理。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办公室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信息。
②加强认证机构的主要责任。认证机构应当有效管理分支机构,并对其认证的业务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人员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限制、监督和责任机制。
⑤明确认证机构的职责范围,禁止认证机构从事咨询、、培训、信息分析等与认证工作相关的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活动。
5.认证程序。
①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的基本规范和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活动。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遗漏程序要求。
②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向不诚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不诚实主体名单。
③要求认证机构完成认证过程,并保留相应的认证材料。
④明确监督审计的具体要求,每次监督审计的内容不需要与第一次认证相同,但系统的所有要素都应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覆盖。
6.监督管理。
①明确国家监督。国家认证监督**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知识产权认证监督协调机制,对知识产权机构及其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②明确地方监督。地方认证监督部门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律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③撤销认证机构资格审批过程中的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继续符合认证机构资格的。
④加强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认证机构通过网站或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的信息。
三、说明相关事宜
1.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①一般要求。《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有五个方面:a.取得法人资格;b.有固定的办公空间和必要的设施;c.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d.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e.专职认证人员10余人。
②专业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专职认证人员的专业要求如下:a.相应领域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必须涵盖自愿认证领域目录和资格审批要求(2016年国家认可第24条)规定的六类人员;b.在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中,至少8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制定认证规则和方案的人员,6名认证审计人员,一名认证决策或审计人员;c.专利人的资格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的证明依据。
③审批程序。认证机构资格的审批程序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证监督管理**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机构资格审批程序见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办公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④申请材料。认证机构资格申请所需材料见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办公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设立认证机构材料要求。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权力撤销资格。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权力撤销资格。
2.认证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认证审计人员的有关要求。
①资格要求
a.一般要求。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管理体系审计员登记准则》(CCAA—101—2).执行第二章的一般要求。
b.具体要求。认证审计人员应当满足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要求,以及认证机构的专业要求,即认证审计人员具有专利人的资格证书,视为符合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要求。详见《管理体系审计员登记准则》(CCAA—101—2)附录A.10。
②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证审计人员为专职认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认证机构专职人员:
a.与认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会**支付单位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或认证机构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b.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正式退休或者提前退休的,应当提供退休证明和与认证机构签订的雇佣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前单位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雇佣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c.认证机构的投资者为事业单位时,投资者任命认证机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③处罚规定。认证审查(审查)人员在认证活动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将按照《*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但不在认证机构或者两个以上认证机构,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仍不改正的,撤销资格。
杭州贝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竭诚为广大企业客户提供:CE认证、iso认证、45001认证、CCC认证咨询、iso体系认证等服务,CE认证机构、iso认证机构公司提供一条认证服务,方便快捷. Copyright©2021-2021 杭州贝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www.ntwdszz.com浙ICP备20000186号